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61號
SLDV,107,除,561,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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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陳雲龍 
代 理 人 洪月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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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