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22號
SLDV,107,除,522,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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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鄭忠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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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