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
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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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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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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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無記載 │500,000元 │AF0437128 │107年4月21日 │
│ │林芳如 │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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