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08號
SLDV,107,除,508,201811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石文洲即力菲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08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堡翔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力菲工程行 │9,902元 │PH0945207 │107年6月1日 │
│ │ │信用合作社石牌分社│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堡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