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譚肇興
譚瑞芳
譚肇富
被 上訴 人 譚瑞貞
譚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即本件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見本
院106 年度士調字第567 號卷第5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