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淑美
被 告 陳泰雄
陳朝民
陳榮宗
陳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而 此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7條之13規定甚明,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依其訴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9,55萬8,367 元(計算式:00000000×1/9 =0000000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 萬5,644 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該裁 定已於107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44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 、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7-48 頁)。故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