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36號
SLDV,107,訴,836,2018112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陳仲雄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被 上訴人 恒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上訴人有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 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前揭法條但書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呂靜玟律師具狀提起上訴,有民 事聲明上訴狀及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90-192 頁),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 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1/1頁


參考資料
恒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