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中和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勝福
黃詹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9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