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1號
原 告 何秉宥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12 號過失傷害
案件審理時對被告楊騰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業於民
國107 年7 月23日對被告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本院刑事庭判
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
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