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7年度,28號
SLDV,107,親,28,201811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親字第28號
原   告 楊沛縈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迦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玫杏律師
被   告 陳朝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為醫學檢
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前往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地址:新北市○○區○○路○○○號),接受與原告楊沛縈間親子血緣關係存否之醫學檢驗。 理 由
一、按「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 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 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 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 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楊沛縈主張其與被告之親子關係存在一情,業據被告於 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伊無法確認楊沛縈是否為伊之小孩, 如果是伊的,伊要爭取監護權等語(見本院卷第22-23 頁) ,堪信原告已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原告楊沛縈與被告間之血 緣關係之存否,故原告聲請命為親子血緣關係之醫學檢驗, 自有必要,應為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