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4號
原 告 弘業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豪
被 告 福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0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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