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14號
SLDV,107,補,1514,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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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4號
原   告 弘業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豪 
被   告 福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0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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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業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