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張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薇旭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佰玖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
萬玖仟捌佰零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
佰元,尚應補繳陸萬玖仟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