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37號
SLDV,107,補,1437,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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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葉曉甄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余洪達 

      江春凍 
      莊子華 


      江士珍 
兼 
訴訟代理人 江士坤 
被   告 江秀英 

訴訟代理人 江員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慕瑛 
複 代理人 邱倩萍 
      江士坤 
被   告 陳曉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變價分割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2萬9,77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
積424.47平方公尺×107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萬4,000元×
原告應有部分2,917/10,000=1,782萬9,7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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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