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30號
SLDV,107,補,1430,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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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高夢霞  

      葉品成  
訴訟代理人 葉錦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惠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
  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並未於訴狀內記載其住所
  或居所,亦未記載尚未成年之原告葉品成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應依上開
  規定補正。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
  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 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 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並未於訴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縱依原告於理由欄內記載內容認原告係要求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回復名譽措施,本院基 於處分權主義,亦無從代原告聲明,爰依法命原告補正明確 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之訴之聲明(即⒈被告須以 何種明確一定之方式、具體回復原告之名譽?⒉該內容為何 ?⒊又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之聲明,亦應載明。例如:請 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元)。
三、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 元;於非財產權 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雖未於訴狀內記 載訴之聲明,已如前述,惟依起訴狀內理由欄內容,原告係 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並為非財產權上之請求,則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若本件訴之聲明並非如此,請自行 核算,或待補正上開事項後,本院另行裁補)。



四、原告起訴狀雖列甲○○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附委任狀,請 補正委任狀1份到院。
五、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除提出於本院者外,應一併提出一份 記載完全之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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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