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98號
SLDV,107,補,1398,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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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鎂華應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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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鎂華應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