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鎂華應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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