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89號
SLDV,107,補,1389,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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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施壽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王碧瑩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柒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捌仟貳
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
應補繳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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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