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施壽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王碧瑩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柒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捌仟貳
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
應補繳柒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