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79號
SLDV,107,補,1379,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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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誠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貴
被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顯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
0元,應繳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7,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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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