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61號
SLDV,107,補,1361,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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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簡圳  
法定代理人 簡仟容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仲易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捌萬捌仟肆佰陸拾
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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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