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簡圳
法定代理人 簡仟容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仲易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捌萬捌仟肆佰陸拾
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