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 告 詹怡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內
容,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大小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
、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各1 天,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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