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訴訟代理人 蔡坤益
林政緯
被 告 台灣越藝新移民文化傳承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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