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超仁鑽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帥割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7,85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