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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17號
SLDV,107,補,1217,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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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陳文維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杜麗華 
      杜彤恩 
      杜金隆 
      杜玉好 
      杜玉婷 
      杜慧敏 

      杜玉蘭 
      杜慧玲 

      杜慧芬 
      杜陳和子
      杜光仁 
      杜信昌 
      杜光義 
      杜玲玉 
      杜佳玲 
      杜佩玲 
      柯慈福 

      柯美惠 
      柯美玉 
      柯玲子 
      柯玲莉 
      陳慧芳 
      陳慧明 
      楊德新 
      楊德善 
      楊德明 

被   告 柯玲琴 
      柯玲晶 

兼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慈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被告杜光義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分割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揆諸上揭說明,原告
與被告杜光義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
應以被告杜光義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陸萬參仟柒佰肆拾元【計算
式:1,664,324 元(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2,699,416 元(附
表二訴訟標的價額)=4,363,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一:土地加建物部分
┌─┬─────────┬───────┬────┬────────┐
│編│  基地坐落   │建 物 面 積│分 割 後│ 訴訟標的價額  │
│ ├─────────┤(平方公尺) │杜 光 義│        │
│號│  建物門牌   │       │應有部分│        │
├─┼─────────┼───────┼────┼────────┤
│1 │台北市士林區天母段│地面層:109.15│ 1/42 │450,764 元×512.│
│ │三小段628、629地號│二樓層:128.16│    │64×0.3025×1/42│
│ │         │三樓層:128.16│    │ =1,664,324元 │
│ │         │四樓層:128.16│    │        │
│ ├─────────┤騎 樓:19.01 │    │        │
│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合 計:512.64│    │        │
│ │路1 段41號(同段 │       │    │        │
│ │524建號)     │       │    │        │
│ │         │       │    │        │
└─┴─────────┴───────┴────┴────────┘
註: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交易價
   格(即與上開不動產相鄰、同類型、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
   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交易價格每坪450,754 元)×樓
   層面積×被告杜光義分割後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土地部分
┌─┬──────┬─────┬──────┬────┬──────┐
│編│臺北市大同區│ 107年1月 │面    積│分 割 後│      │
│ │      │ 公告現值 │      │杜 光 義│訴訟標的價額│
│號│市府段三小段│(新臺幣)│(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
├─┼──────┼─────┼──────┼────┼──────┤
│1 │ 634 地號 │896,400 元│   44   │ 1/42 │  939,086元│
│ │      │/ 平方公尺│      │    │      │
├─┼──────┼─────┼──────┼────┼──────┤
│2 │ 635 地號 │896,400 元│   59   │ 1/42 │ 1,259,229元│
│ │      │/ 平方公尺│      │    │      │
├─┼──────┼─────┼──────┼────┼──────┤
│3 │ 714 地號 │518,207 元│   80   │ 1/84 │  493,530元│
│ │      │/ 平方公尺│      │    │      │
├─┼──────┼─────┼──────┼────┼──────┤
│4 │ 714-1 地號│318,000 元│   2   │ 1/84 │   7,571元│
│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合                        計│ 2,699,416元│
└──────────────────────────┴──────┘
註: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07 年1 月公告現值×面積×被告
   杜光義分割後應有部分原告(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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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