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00號
PCDV,106,補,2400,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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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燕企業有限
  公司、黃英發黃旋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600 萬元及美金8 萬6097元(
   折合新臺幣260 萬7189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
   時即民國106 年5 月3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
   1 元兌換新臺幣30.282元計算,計算式:86097 ×30.282
   =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計算式:
   6000000 +0000000 =0000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
   。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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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