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64號
SLDV,107,消債清,64,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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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
債 務 人 詹靜臻(原名:詹峰麗)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 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 債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 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復為消債條 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所分別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5 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 (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提出自105 年10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 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 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 、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5.提出債務人、配偶、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 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 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9.說明債務人自就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 號更生事件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後,已履行之期數為何?自何時起未依約履行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 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1.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2. 提出債務人自105 年10月起每月領取4,785 元身障補助之證 明文件。
13. 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入不敷出,其差額如何支應?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14. 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15. 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 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 個月之加油單據, 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 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3 個月悠遊卡之搭 乘明細。
16. 聲證6 顯示債務人自107 年7 月24日即自原峰商行退保,何 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至107年10月15日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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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