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63號
SLDV,107,消債清,63,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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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債 務 人 洪翠蓮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任職名科資訊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 薪資,並提出自民國105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 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 ,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 額。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5、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106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 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 105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債務人次女之扶養費,及其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7、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8、提出債務人次女之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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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科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