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29號
SLDV,107,消債清,29,2018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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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債 務 人 陳富山
代 理 人 陳雅萍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4,590 元( 計算式:[ ( 12+1 )×43×10 ] - 1,000=4,
59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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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