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債 務 人 許秀華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 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 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 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前所提出租賃契約上載之出租人為何為妹妹許秀蓉 之名義,而非蔡宗澤?請提出出租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有權簽 訂租約之人之租賃契約影本。
2.說明附件4 所示107 年4 月至6 月之薪轉紀錄所任職之公司名 稱、工作內容?何以未繼續任職於該公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3.提出債務人所有之汽車業已報廢之證明文件。4.說明聲請狀所載地址為何?該房屋為何人所有?債務人之實際 住居所地究為何址?並提出聲請狀地址之建物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