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66號
SLDV,107,消債更,166,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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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債 務 人 劉志聰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105 年10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5 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105 、106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 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寸金105 、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 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⒐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⒑債務人個人105 、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⒒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 共同必要生活費用,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 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 偶或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⒓債務人應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 ,並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 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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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