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91號
SLDV,107,建,91,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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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金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雯 
被   告 門得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晏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1,19 2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 處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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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門得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