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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7年度,70號
SLDV,107,小上,70,2018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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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林谷峰 

被 上訴人 山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胤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
8 日本院107 年度小上字第7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0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前就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小字第423 號判決 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 年度小上字第70號第二審判決駁回 其上訴。上訴人對上開本院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其訴狀之記載誤上訴為異議),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屬不得上訴之事件,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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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