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652號
SLDV,107,司繼,1652,201811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袁天才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袁天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 ,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 ,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 ,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 屬國庫。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 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67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條例第68 條第1 項規定,退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 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 管理其遺產。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 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 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條 之1 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退除役官兵袁天才(男、民國00年0 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於民國104 年 5 月18日亡故,身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其單身在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 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 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家催字第63號裁定准予對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 示催告。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其在台無人為承認繼承之聲 明,僅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繼承,茲為移交 遺產予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爰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 繼承人上開遺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袁天才除戶戶籍 謄本、榮民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切結書、本 院104 年度司家催字第63號裁定、報紙、本院家事法庭函等 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4 年度司家催第63號、 105 年度司聲繼字第10號案卷,核閱無誤,堪認為真實。從



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既經大陸地區繼承人表示繼承, 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 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袁天才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地目:建,面積:8,593 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6 )土地。坐落新北市汐止區智興3288建號(門牌號碼:大同路二段275 號10 樓,權利範圍:1 分之1 )建物。
坐落新北市汐止區智興4109建號(門牌號碼:大同路二段273 、275 、277 、279 、281 、283 、285 、273 之1 、273 之 2 、279 之1 、279 之2 、281 之1 、281 之2 、281 之3 、 283 之1 、283 之2 號建築物地下二層,權利範圍:100000分 之920)建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