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586號
SLDV,107,司繼,1586,2018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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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葉鳳米(即被繼承人程義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遺產管理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程義楠之遺產管理人葉鳳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程義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財產管理人報告 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並得依職 權為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 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9條之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程義楠於民國96年8 月5 日死 亡,其遺產管理人葉鳳米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 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葉鳳米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信用卡申請書 影本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程義楠於96年8 月5 日死亡,本院於97年10 月31日以97年度財管字第55號選任葉鳳米為被繼承人程義楠 之遺產管理人,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程義楠之債權人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 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程義楠之遺 產管理人葉鳳米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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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