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37號
SLDV,107,司拍,437,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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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昱豪 
相 對 人 劉少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及105年5月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信用 卡契約、保證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 元及40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 3月30日及135年5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102年3月22日及105年5月6日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於102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萬元,於105年4 月29日借款34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 均載明於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暨同意書內,如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 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相對人另向聲請人申請信 用卡,依約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及循環利息與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7年5月9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1,057萬6,43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借款契約書 影本、個人借款契約書暨同意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 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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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