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30號
SLDV,107,司執消債更,30,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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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債 務 人 陳靜怡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靜怡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 更字第123 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3 月2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參。又 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105 、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106 年度消債 更字第123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40頁;本院卷第73頁)附 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 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 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636 元,總清償 金額為33萬3,792 元,清償成數為12%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 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其預估解約金額為 4 萬7,271 元(見本院卷第65頁)。而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 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656 元,合計4 萬7,232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 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即104年4月至106年3 月)收入,依債務人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清單計算為58萬 976元,扣除以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計算之必要支出31萬740 元後餘額為27萬236 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 總額33萬3,792 元,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 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任職於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 為2 萬2,050 元,有104年4月至106年11 月間薪資轉帳資料



(見聲請卷第42至44頁)為證,尚非無據。又債務人陳報前 2 年曾領有年終獎金共5 萬3,378 元,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不確定能否領取之年終獎金,債務人願以平均每月2,224 元 (計算式:53,378÷2 ÷12=2,224 )作為更生方案核計之 基礎,足認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則債務人每月可得收入合計 約2 萬4,274 元(計算式:22,050+2,224 =24,274)。 ㈢債務人與父母同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又債務人母親及父親 分別年逾65歲、71歲,皆無收入及財產,有卷附全戶戶籍謄 本、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父母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 82、102 頁)等資料可參,堪信債務人父母無法維持生活,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自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核以新北 市政府公告107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4,38 5 元,加計債務人依扶養義務人數應分擔之扶養費,則債務 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至多2 萬1,577 元【計算式:14,385+ (14,385÷4 )+(14,385÷4 )=21,577】為當。而債務 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2 萬294 元,堪認已節制其生 活程度。至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得由 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 均收入約2 萬4,274 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 萬294 元後之餘額為3,980 元,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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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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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




│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4,636 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
│ 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如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
│ 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
│ 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2,735,057元。 │
│4.總清償金額: 333,792元。 │
│5.總清償比例: 12﹪。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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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658 │ 222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243 │ 161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56,667 │3,147 │
├──┼──────────────┼──────┼──────┤
│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10,819 │ 866 │
├──┼──────────────┼──────┼──────┤
│ 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1,670 │ 240 │
├──┼──────────────┼──────┼──────┤
│ │合計 │2,735,057 │4,636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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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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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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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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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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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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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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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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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