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312號
SLDV,107,司司,312,201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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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呂清雄 
相 對 人 詠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呂清雄 
保 管 人 張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詠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志銘詠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詠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詠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 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 影本各1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 請指定張志銘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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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