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90號
SLDV,107,司促,14690,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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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萬壹仟肆佰
  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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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