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645號
SLDV,107,司促,14645,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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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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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