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淳富即楊淳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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