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闕呈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海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馨誼即謝淑裕
一、債務人夏海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玖仟叁佰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夏海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謝馨誼即謝淑裕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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