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景輝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
證一) ,借款期間自85年1 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
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附證二) ,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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