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263號
SLDV,107,司促,14263,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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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景輝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
    證一) ,借款期間自85年1 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
    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附證二) ,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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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