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229號
SLDV,107,司促,14229,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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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文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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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