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224號
SLDV,107,司促,14224,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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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珍即李正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欽即李正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仁升即李正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宏源即李正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張秋香即李正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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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