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珍即李正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欽即李正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仁升即李正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宏源即李正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張秋香即李正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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