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121號
SLDV,107,司促,14121,2018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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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鄭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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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