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詹凱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柏義即徐步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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