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088號
SLDV,107,司促,14088,20181113,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結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克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1/1頁


參考資料
結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