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劉芳妤 被 上訴人 美芝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田 訴訟代理人 何虹瑩 被 上訴人 潘翁金治即翁記冷飲小吃店訴訟代理人 潘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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