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84號
SLDV,104,重訴,184,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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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反訴原告  許一偉 

      許玉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瑀律師
      李怡馨律師
      林淑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以杉律師
反訴被告  倪定源 
      邱致中 
      李幼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燐律師
      柯雪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11,702,880元【計算式:(面積40.92 平方公尺+3.
87平方公尺+3.37平方公尺)×104 年土地公告現值243,000 元
=11,702,880元】,應徵反訴裁判費115,048 元,扣除反訴原告
前已繳25,651元外,尚須補繳89,397元(即115,048 元-25,651
元=89,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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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