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48號
SLDM,107,附民,248,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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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徐安莉英
      林義發
被   告  鄭雪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64 號妨害名譽案件(偵查案號
:107 年度偵字第39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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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