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靖亞
具 保 人 偕嫚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執行案號:107 年
度執字第4964號,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偕嫚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靖亞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審理中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刑保工字第87號), 經具保人偕嫚真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 逃匿,是爰依刑事訴訴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 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 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 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05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251 號、106 年度訴字第24號案件審理 中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87號,見本 院卷第3 頁)在卷可佐。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 刑1 年8 月、1 年4 月(27罪)、1 年2 月(2 罪),合併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惟迨執行之際,聲請人按被告之戶籍地、陳報之居所地「宜 蘭縣○○鎮○○路0 巷00號」、「新北市○○區○○路000
號10樓之8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 2 樓」為傳喚、並拘提或囑託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並對具 保人之戶籍地、陳報之居所地「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巷0 弄0 號2 樓」、「新北市○○區○○路000 號10樓之 8 」函知如逾期未偕同被告到庭接受執行得依法聲請沒入保 證金等情,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該署士檢貴 執寅107 執4964通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 年11月9 日 宜檢定律107 執助420 字第1079020967號函暨附件拘票報告 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10月24日北檢泰典107 執助 1633字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拘票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07 年11月13日新北檢兆竹107 執助4236字第348399號 函暨附件拘票報告書(見本院卷第4-18頁)在卷可查,惟被 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