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01號
SLDM,107,簡,201,201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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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起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7 年度易字第722 號),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劉起林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之犯罪時間更正為「民國10 7 年10月13日晚間7 時20分許」,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22 號卷 【下稱本院易字卷】第18頁)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 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素行尚稱良好,及其以徒手方式行竊,竊得內有日幣 24000 元、信用卡2 張、提款卡1 張、保險證1 張、駕照1 張之錢包1 個,價值據被害人玉造友康陳稱約新臺幣9200元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624 號卷【下稱 偵卷】第16頁),然被告所竊得財物,業已全部發還被害人 乙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可查(見偵卷第25頁),則被害人損害已獲填補;並衡及被 告雖於警詢中否認犯行,然在本院訊問中終能坦承犯罪之犯 後態度;與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及 工作經驗(見本院易字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三、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已全數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啓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5624號
被 告 劉起林 (大陸地區人士)
男 60歲(民國47【西元1958】
年9月7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0樓E室
(在押)
通行證號碼:L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起林於民國107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行經臺北市○○ 區○○路000號前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趁TAMATSUKURI TOMOYASU(日本籍,漢字為玉造友康,以下均稱玉造友康) 未注意之際,以徒手方式拉開玉造友康之包包拉鍊,並竊取 其內之錢包1個(內有日幣24000元、信用卡2張、提款卡1張 、保險證1張、駕照1張等物)得手,因玉造友康隨即感覺有 異,而發現劉起林持有其錢包,遂抓住劉起林手臂,並呼喊 隨團導遊,由導遊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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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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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劉起林之陳述 │僅坦承於今年內多次入出境臺│
│ │ │灣,且均僅在北部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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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即被害人玉造友│遭竊及發現被告手持其錢包之│
│ │康於警詢之陳述、偵│經過 │
│ │查中具結之證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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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即導遊石孝珊於│被害人呼喊遭竊後,其即抓住│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被告衣領及後續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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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被害人遭竊之物品 │
│ │物認領保管單、錢包│ │
│ │之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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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被告於106年12月起至今,多 │
│ │ │次入出境臺灣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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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劉起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檢察官 朱學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星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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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